一、獎勵金額:
民眾主動報廢汽車回收【每輛新台幣1,000元整】
二、獎勵對象:
汽車報廢之登記名義人《包含個人、公民營事業機構、政府機關(構)或其他》
三、回收廢車申請件應檢附文件如下:
個人 名義廢車回收 公民營事業名義廢車回收
一、車主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一、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或公司執照影本
二、車籍證明文件影本一份(如行車執照、保險單、保險證、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等)
四、支票寄發:
於申辦日起 45 - 60 天環保署獎勵金寄至府上 ,支票署名為報廢車輛車主姓名或公司行號
五、回收補貼:
 8000 - 25000 不等 (視報廢車種給予現金補貼)
六、注意事項:
1.倘若車主已往生行照與身份證姓名不符(變更姓名),請另備妥戶籍謄本為 汽車回收附帶文件。
2.回收汽車清運當日請提早整理廢車以利作業
3.若報廢車停放現場地形或格局特殊,請於來電時說明
4.謝絕檢舉,發現報廢車任意停放請致電環保局,本單位回收廢車需車主會同及持所需文件辦理

七、服務時間:

例假日及晚上皆可辦理報廢車回收拖吊清運

汽車回收後,欲前往監理站報廢車籍須持廢車車牌、行照、車主本人身分證正本、印章,由於證件需持正本,故本單位不受理監理所代辦事宜。倘若為非車主本人而委託他人前往監理站代辦,委託人除上列證件外,亦須持委託人本人身分證正本、印章前往監理所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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