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獎勵金額: 民眾主動報廢汽車回收【每輛新台幣1,000元整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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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獎勵對象: 汽車報廢之登記名義人《包含個人、公民營事業機構、政府機關(構)或其他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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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回收廢車申請件應檢附文件如下: | 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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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支票寄發: 於申辦日起 45 - 60 天環保署獎勵金寄至府上 ,支票署名為報廢車輛車主姓名或公司行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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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回收補貼: 8000 - 25000 不等 (視報廢車種給予現金補貼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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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注意事項: 1.倘若車主已往生或行照與身份證姓名不符(變更姓名),請另備妥戶籍謄本為 汽車回收附帶文件。 2.回收汽車清運當日請提早整理廢車以利作業 3.若報廢車停放現場地形或格局特殊,請於來電時說明 4.謝絕檢舉,發現報廢車任意停放請致電環保局,本單位回收廢車需車主會同及持所需文件辦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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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服務時間: 汽車回收後,欲前往監理站報廢車籍須持廢車車牌、行照、車主本人身分證正本、印章,由於證件需持正本,故本單位不受理監理所代辦事宜。倘若為非車主本人而委託他人前往監理站代辦,委託人除上列證件外,亦須持委託人本人身分證正本、印章前往監理所辦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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